馬德里商標註冊
馬德里商標

馬德里條約:  
馬德里條約由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等53個成員國共同締結而成,是《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的簡稱,內容是關於簡化商標在其他國家內註冊手續的國際協定。1891年4月14日在馬德里簽訂,1892年7月生效,馬德里協定自生效以來共修改過多次,和1989年簽署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稱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


馬德里商標註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  申請辦理國際註冊,可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位於瑞士日內瓦)提交一份註冊申請,並可在馬德里體系成員國中任意指定若干國家進行注冊商標。國際註冊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國的國內商標註冊。主管機關-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英文名稱和縮寫為: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馬德里聯盟成員國:
截止2012年9月,共有87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馬德里純"協定"成員國為3個,馬德里純"議定書"成員國為30個,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為52個。


馬德里商標註冊體系的優點:
1.申報流程簡便。通過一份簡單的申請書,就可以指定所有87個成員國,相對於逐一國家進行國際(每個國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請書)、申請書式的填寫大大方便。


2.費用低。國際註冊申請人可以在一份申請中指定一個或者多個成員國要求對其申請商標進行保護,無論指定一個成員國還是指定全部成員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均只需繳納一份基礎註冊費,因此,指定的國家越多越合算。


3.時間相對較快。馬德里聯盟對成員國審查商標的時間作出了具體要求:協定締約方在收到國際局轉交的申請後12個月內完成審查,議定締約方在收到國際局轉交的申請後18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此一來,對於那些實際審查期限非常長的國家,此種規定大大縮短了申請人為得到該國的商標註冊保護而需等待的時間。比如義大利,如果到該國單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正常情況下獲得商標註冊的時間約為3年~4年,而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從申請到取得商標國際註冊證書,再到義大利按規定能夠花費的審查期限,全部時間加起來最長不超過20個月,比單獨申請註冊的時間短很多。


馬德里註冊體系的缺點:
1."中心打擊"原則通過商標馬德里國際註冊程式註冊的商標,如果在註冊之日起5年之內,基礎註冊或申請全部或部分被駁回、撤回、註銷、撤銷、放棄或宣佈無效,那麼,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國,即該商標不得再要求國際註冊給予的保護,而不管該商標的國際註冊是否已經被轉讓,這項規定被稱為"中心打擊"。


2.通過馬德里註冊沒有常規的註冊證,只有指定國家的證明書。


3.指定美國和歐盟成員國時,由於國內的很多產品名稱與美國歐盟的產品名稱不一樣,經常會因為通過馬德里延伸過去而被臨時駁回,臨時駁回後,需要答覆官方意見,並支付答覆費用。



更多介紹請參考WIPO官網: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en(英文)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zh(中文)